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5第1項規定,公開收購人進行公開收購後,除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金管會核准者外,不得停止公開收購之進行:
- 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於公開收購後,發生財務、業務狀況之重大變化,經公開收購人提出證明者。
- 公開收購人破產、死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經裁定重整者。
- 其他經本會所定之事項。
二、另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公開收購依上開規定並經金管會核准停止公開收購者,應於金管會停止收購核准函到達之日起2日內公告並通知各應賣人、受委任機構、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