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2項規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係指收購已依證券交易法辦理或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公司之股票、新股認購權利證書、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存託憑證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定之有價證券。
二、公開收購制度係在交易市場外收購老股的一種制度,因此認購新股之行為與公開收購無關。
三、另證券交易法私募專節對私募有價證券應募人及購買人資格及轉讓限制均有特殊規定,此與公開收購為對非特定人為公開要約之本質不符,爰未補辦公開發行之私募有價證券不得為公開收購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