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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期間,公開收購人得否以其他方式取得被收購公司之有價證券?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3第1項規定,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自申報並公告之日起至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止,不得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其他任何場所或以其他方式,購買同種類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又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申報與公告非屬同一日者,該期間之起算以先行申報或公告之日為準。

二、違反上開規定者,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3第2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應就另行購買有價證券之價格與公開收購價格之差額乘以應募股數之限額內,對應賣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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