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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案件可否以其他財產作為公開收購對價?

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公開收購人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外國公司者,得以其他財產作為公開收購對價。另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惟該其他財產之範圍依個案認定,且公開收購人依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3條規定,應檢附獨立專家就其他財產之評價合理性意見書供應賣人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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