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9條及第31條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及有關經理人之委任、解任、職權、在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等,92年3月27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1301號令,已明定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等相關條文所定經理人之適用範圍為:
- 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 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 協理及相當等級者。
- 財務部門主管。
- 會計部門主管。
- 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公司法第29條及第31條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及有關經理人之委任、解任、職權、在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等,92年3月27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1301號令,已明定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等相關條文所定經理人之適用範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