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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交付未滿3年之私募有價證券,其應募人或購買人得否依信託法規定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信託移轉?

公開發行公司交付未滿3年之私募有價證券,其應募人或購買人得依信託法規定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信託移轉,但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私募有價證券時,仍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規定辦理。

另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依信託關係移轉或取得公開發行公司私募股份時,應依原財政部證期會92年3月11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0969號令規定,辦理股權申報。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
原財政部證期會93年6月11日台財證一字第093011626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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