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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111年1月修)

內容目錄

法令依據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之法令授權依據為何?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規定,金管會得訂定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及第18條所定之事業應建立財務、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

處理準則之法律效果為何?

  1. 違反處理準則規定或未依公司所訂內部控制制度辦理相關事項者,金管會得依證交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分公司。
  2. 已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惟依規定應辦理公告申報之內容為虛偽之記載者(含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或執行有重大缺失,惟公司出具不實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金管會得依證交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規定移送司法檢調機關偵辦。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刊載於公司年報或公開說明書,故尚得依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移送司法檢調機關偵辦。

適用對象

處理準則之適用對象為何?

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及全體公開發行公司。

證券、期貨、金融及保險等事業,是否適用處理準則?

證券、期貨、金融及保險事業,已由主管機關分別依據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銀行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用合作法、信託法及保險法等法律授權規定,分別訂定前揭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準則如下表,不適用本準則,應依各相關法律授權訂定之規定辦理。

授權法規 內部控制制度準則規定 適用業別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2項、期貨交易法第97條之1第2項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93條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證券商、期貨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信用評等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券或期貨市場服務事業。

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項目為何?(103.10.17.修正)

書面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下列項目:

  1. 內部稽核實施細則。
  2. 明確之內部組織結構、呈報體系,及適當權限與責任,並載明經理人之設置、職稱、委任與解任、職權範圍及薪資報酬政策與制度等事項。
  3. 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遵循所屬產業法令,並應依企業所屬產業特性以營運循環類型區分,訂定對營運循環之控制作業。
  4. 印鑑使用之管理等15項管理性控制作業,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包括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尚應包括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及防範內線交易之管理。
  5. 公開發行公司使用電腦化資訊系統處理者,其內部控制制度除資訊部門與使用者部門應明確劃分權責外,至少應包括資訊處理部門之功能及職責劃分等11項控制作業。
  6. 自行評估作業之程序及方法。
  7. 對子公司必要之控制作業。
  8. 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本準則或公開發行公司所訂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罰。

法令依據: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5條、第7條第1項、第8條、第9條、第21條第2項、第38條、第42條第1項。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應訂定明確之內部組織結構、呈報體系,及適當權限與責任,並載明經理人之設置等事項,惟經理人之定義為何?(103.10.17.修正)

公司法第29條及第31條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及有關經理人之委任、解任、職權、在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等,92年3月27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1301號令,已明定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等相關條文所定經理人之適用範圍為:

  1. 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2. 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3. 協理及相當等級者。
  4. 財務部門主管。
  5. 會計部門主管。
  6. 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處理準則第5條規定內部控制制度,應載明經理人之設置、職稱、委任與解任、職權範圍及薪資報酬政策與制度等事項,是否得僅載明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人?(103.10.17.修正)

  1. 實務上公司多已依公司法、92年3月27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1301號令及相關規定置有經理人,為利遵循,爰規定內部控制制度中應載明經理人之設置、職稱、委任與解任、職權範圍及薪資報酬政策與制度等事項。為使公司組織權責劃分明確,凡公司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置有經理人,均需依處理準則第5條第1項規定將其設置等相關事項,載明於公司書面內部控制制度。
  2. 至經理人是否為「依公司法委任」,應依事實認定,並依各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公司設計及執行,或自行評估,或會計師受託專案審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時,應綜合考量處理準則第6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組成要素,除依金管會所定判斷項目詳予判斷外,並應依實際需要自行增列必要之項目,惟其判斷項目為何?(103.10.17.修正)

請詳金管會103年10月1日金管證審字第1030039132號令之附件—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判斷項目。

是否能編印準則修訂第7條之營運循環、第8條之管理性控制作業及第9條之電腦化資訊系統控制之內部控制制度範本供參考?(103.10.17.修正)

公司應考量該公司及子公司整體環境、產業特性及營運活動,建立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並隨時檢討,鑑於鮮有公司之經營環境、企業型態及組織結構完全一致,爰宜由公司視本身情況訂定並確實執行。

處理準則第8條所謂「財務及非財務資訊之管理」,所包含之內容為何?

有關處理準則第8條所謂「財務及非財務資訊之管理」,依處理準則第6條第4款規定,財務及非財務資訊係與營運、報導或遵循法令規章等目標有關之資訊,其內容可酌予參考下列項目及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1. 提供資訊需求者適時取得資訊程序。
  2. 檔案管理(包括點收、保管、安全維護及移交等作業)。
  3. 資訊公開之正確性。
  4. 其他與營運、報導或遵循法令規章等目標有關之資訊之管理。

處理準則第8條所謂「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所包含之內容為何?

有關處理準則第8條所謂「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內容,除包括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外,可參考下列項目及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1. 會計項目的建立與維護。
  2. 交易入帳、過帳及結帳程序。
  3. 總帳的維護。
  4. 應計與估計項目的評估與認列。
  5. 財務報表(含合併報表)編制(含附註揭露事項)程序。
  6. 會計公報與原則遴選與運用的程序。
  7. 會計資訊的保存。

處理準則第8條所謂「關係人交易之管理」所包含之內容為何?

有關處理準則第8條所謂「關係人交易之管理」內容,可酌予參考下列項目及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1. 關係人的辨識與維護程序。
  2. 關係人交易管理(至少應包含:銷售、採購、投資及融資等交易)。
  3. 關係人交易之對帳、調節與清算。
  4. 關係人交易合約管理。
  5. 關係人交易之表達與揭露。

處理準則第8條第3項規定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防範內線交易之管理」,其適用對象及所包含之內容為何?

  1. 有關處理準則第8條第3項規定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建立「防範內線交易之管理」之控制作業,其適用對象為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即一般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管理股票公司)。
  2. 公司可參考下列基本項目,設計關於「防範內線交易之管理」之控制作業,公司若欲建立詳細規範,可參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之「oo股份有限公司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參考範例(查詢網址:http://www.selaw.com.tw/):

關於處理準則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司應訂定「印鑑使用之管理」,所包含之內容為何?

按「印鑑使用之管理」內容應秉於職能適當分工,以發揮控管及制衡之效果,降低公司發生錯誤或舞弊之風險,於設計本項管理控制作業時,應考量下列原則:

  1. 大章及小章應由不同人員分別保管,用印前應填列用印申請書,並依內部核決權限核准後始能用印。
  2. 雖由不同人員保管但彼此間具有關係或互為代理影響獨立性。
  3. 保管印鑑不應同時管理票據或互為代理。
  4. 是否設有印鑑保管(使用)登記簿並確實執行。

公司應如何訂定『股務作業之之管理』之控制作業?若其處理股務事務委外辦理,是否仍須制訂相關控制作業?(103.10.17.新增)

公司應配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範,將股務作業之管理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之控制作業;若公司之股務事務委由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公司應建立與股務代理機構之業務溝通聯繫,並落實相關監督作業,另公司亦可能自辦部分股務,如自辦員工、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股份總額10%股東之現金股利及增資股票之通知及發放作業等,故公司應檢視與股務代理機構之實際作業情形,訂定股務處理相關作業程序,以建立有效內部控制制度。

法令依據:處理準則第8條第1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處理準則第8條及第13條所指之「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包含之內容為何?(103.10.17.修正)

  1. 為使企業如期產出IFRSs財務報表,我國採用之IFRSs版本,係以金管會認可之2010年IFRSs正體中文版為準,並將於104年1月1日起採用2013年IFRSs正體中文版,惟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仍陸續發布各項公報,金管會將逐號公報檢視評估國內適用之時程,為確保公司能夠順利導入及後續提升財務報導品質,爰將「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納入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計畫,「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管理」除首次導入外,尚應包括未來採用IFRSs後相關公報變動之管理(例如新公報或修正後公報之實施)。
  2. 有關公司首次導入IFRSs的管理部分,因IFRSs導入對公司各部門均會產生影響,需要長期的規劃時間與預算支援,為確保公司能夠順利導入,公司應擬定專案計畫,就影響層面進行評估、導入時程及預計進度的控制點以及法規的依循等相關導入事項進行管理。有關採用IFRSs後的管理,則包括因應IFRSs公報變動,在遵循IFRSs規範下,相關控制點及內部控制流程的評估及調整等相關事項。
  3. 針對前揭IFRSs的首次導入及導入後公報變動的管理,公司應訂定相對應的稽核計畫,評估專案計畫是否適當、所包含的範圍與導入時程的控制點是否合理及流程的調整是否恰當等,以確保相關的內部控制作業可以持續而有效的實施,以達成順利導入IFRSs及導入後新公報變動管理的目標。

處理準則第8條及第13條所指之「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等」包含之內容為何?

  1. IFRSs為原則性規範之準則,現行國內會計準則之規範則較細,故企業採用IFRSs後,將有更多影響財務報表之透明度及允當表達的會計專業判斷程序,例如會計政策之選擇(含首次適用豁免項目)、交易活動及事件之經濟實質以及公允價值之認定等。另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後,公司變更會計政策或估計之流程,將由申請核准制改為資訊公開方式,為因應前揭會計準則及法令規定之變動,公司有必要將其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之控制作業及應稽核項目。
  2. 有關「會計專業判斷程序」之內容,包括建置專業判斷的內部控制程序,如依公司經營特性對交易事項的本質進行分析與辨認、複核判斷的依據、核准的層級等(證交所IFRSs專區已放置「訂定建立專業判斷之實務指引」,以提供公司就重大會計議題進行專業判斷程序之參考);有關「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管理內容,則包括變更前的分析、影響的評估、流程的控制及決定的層級等相關控制作業項目,以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所規定之相關書件、流程及方式等。針對前揭「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等」管理,公司應訂定相對應的稽核作業,評估判斷程序及變動的流程管理是否適當、所包含的範圍與導入時程的控制點是否合理及流程的調整是否適當等,以確保相關的內部控制作業可以持續而有效的執行,以達成「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管理的目標。

處理準則第8條及第13條明定將「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及「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等」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之控制作業及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請問公司制訂方式為何?

為確保公司能夠順利導入及後續提升財務報導品質,企業將「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及「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等」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控制作業及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時,應全面檢視IFRSs的導入對企業交易事項所產生的影響,並依企業的經營特性建立對應的稽核內容及作業程序,至公司應採專章訂定或於現有控制及稽核作業項目下增闢IFRSs相關控制或稽核內容等,由公司自行評估。

公開發行公司申報104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格式為何?(103.10.17.修正)

金管會於103年10月1日以金管證審字第10300391321號令發布修正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格式,並自申報104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起開始適用。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是否一定要按照八大循環逐一訂定控制作業?若無該項循環是否仍需訂定其控制作業?(103.10.17.修正)

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遵循所屬產業法令,考量整體環境、產業特性及營運活動,以營運循環類型區分,訂定相關控制作業;同條第2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得視企業所屬產業特性,依實際營運活動自行調整必要之控制作業。

金管會103.9.22.修正之處理準則要求公司應訂定產品安全、環境安全及職業安全等控管事項,公司應如何訂定相關控制作業,強化公司內部控制制度?(103.10.17.新增)

  1. 考量近來國內部分公司發生食安、環安問題,影響全民健康安全甚鉅,故公司應審視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涵蓋所有營運活動,並遵循所屬產業法令,強化產品安全、環境安全及職業安全等相關控管事項,於相關營運循環增列控制作業,以建置適合所屬產業之內部監督機制。例如增加供應鍊管理、製程安全控管及製成品品質管理,並落實所採購之原料、物料及本身終端產品之品質管理,強化保障消費者健康及安全之機制及控制作業;另亦應加強環境安全管理,降低其產品或活動對於環境之負面衝擊,保障利害關係人及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另須加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保障所屬員工之職業健康與安全。
  2. 鑑於誠信經營及企業社會責任係公司得以永續經營之基石,公司應建立該企業文化並包含於內部控制制度組成要素之控制環境中,如訂定內部行為準則包括董事行為準則、員工行為準則等規範,強調誠信與道德價值之重要性,並確實落實企業社會責任。

使用電腦化資訊系統處理之公司應包括對資通安全檢查之控制。何謂「資通安全」?公司 應如何訂定相關控制作業? (111.01.11 修正)

  1. 「資通安全」一詞已於資通安全管理法明文定義,詳細內容可逕自上網查詢或下載(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資安法專區https://nicst.ey.gov.tw/Page/EB237763A1535D65)。
  2. 公司於設計關於資通安全管理之控制作業時,可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資通安全管控指引」(查詢網址
    www.twse.com.tw/zh )以強化資通安全防護管理機制。

處理準則第9條之1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符合一定條件者,應指派資訊安全長及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主管及人員,該一定條件及設置時程為何? (111.01.11新增)

  1. 上市(櫃)公司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於111 年底前指派綜理資訊安全政策推動及資源調度事務之人兼任資訊安全長,並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該單位應配置專責主管及至少二名專責人員,專門負責資訊安全相關工作或職務
    (1)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2) 前一年底屬證券交易所公告之臺灣五十指數成分公司。
    (3) 最近一年度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媒介從事商品所有權移轉或提供服務之收入占該年度財務報告營業收入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或最近二年度經由 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媒介從事商品所有權移轉或提供服務之收入合計占該二年度財務報告營業收入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2.  前揭1.以外之上市(櫃)公司最近三年度之稅前純益未有連續虧損且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未低於面額者,應於112年底前配置資訊安全專責主管及至少一名資訊安全專責人員。
  3. 上市(櫃)公司自112年1月1日起符合前揭1.條件,或自113年1月1日起符合前揭2.條件者 ,應於符合適用條件起六個月內調整配置適當之資訊安全人力資源。
    例如:上
    市公司原未符合1.及2.之條件,惟其 113 年 3 月底公告申報之112年度合併財務報告顯示, 當年度稅前純益轉為盈餘,已無最近 3 年連續虧損情形,致符合2.之條件,故公司應於113年9月底前完成配置資訊安全專責主管及至少一名資訊安全專責人員 。
    法令依據:處理準則第9條之1及110年12月28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656544號令。

處理準則第9條之1所指資訊安全單位及人力(含資訊安全長、資訊安全專責主管及人員)之設置程序及職責 為何?資訊安全人力是否屬內部人?其任免是否需經董事會通過?(111.01.11新增)

  1. 按處理準則第5條及第9條之1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應訂定明確之內部組織架構 、呈報體系及適當權限與責任 ,載明經理人之設置、職稱、委任與解任及職權範圍等事項 並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進行資訊安全制度之規劃、監控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 ,故公開發行公司應依前揭規定於 內部控制制度中明確劃分各部門之權限、責任及職權範圍,並明定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之功能及職責若公司於設置資訊安全單位及人力時有調整內部組織架構之必要,應配合修訂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實施。
  2. 依92年3月27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1301號令規定,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及第25條等規定之經理人適用範圍包括:
    (1)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2)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3協理及相當等級者。
    (4)財務部門主管。
    (5)會計部門主管。
    (6)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故公司應視所指派予資訊安全人力之職務層級及職權範圍,依前揭令釋原則予以認定 ,若符合前揭令釋 或相關法令所訂經理人範疇,則相關委任、解任及報酬程序應依公司法第29條有關經理人規定辦理,並按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及第25條等規定辦理內部人申報事宜。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及第25條、處理準則第9條之1、92年3月27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1301號令及金管會110年12月28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656544 號令。

資訊安全長是否指定由一定層級以上人員擔任?(111.01.11新增)

依處理準則第9條之1規定,應指派綜理資訊安全政策推動及資源調度事務之人兼任資訊安全長,通常具備前開資訊安全長職能之人為一定層級以上之高階主管(如副總等),爰公司於指派資訊安全長時,應考量其職級權責是否足以勝任資訊安全長職務 。

資訊安全 專責 主管及人員 之資格條件及 是否應為專任?(111.01.11新增)

  1.  依處理準則第9條之1規定,公司應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 進行資訊安全制度之規劃、監控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故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 明定資訊安全專責人力 之功能及職責且於安排資訊安全專責人力時考量其能力及適格性,並給予適當之教育訓練或要求 取得相關之資通安全職能證照,以確保其勝任職務內容。
  2. 按負責資通安全事務之人即為資安專責人員,並無強制公司投入專職人力之要求,公司應視實際面臨之資訊安全風險及需求,評估是否藉額外投入或職務劃分方式配置專職負責資訊安全之人力資源,以強化資訊安全控制作業之有效性。

內部稽核作業

內部稽核作業之內容及範圍為何?

內部稽核作業應包含下列範圍:

  1. 協助董事會及經理人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果及效率,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2. 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包括每月應稽核之項目),據以評估公司及子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對於評估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除據實揭露於稽核報告陳核外,並應定期追蹤作成追蹤報告,一方面得以確定相關單位業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另一方面應列為各部門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3. 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應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監察人查閱;如發現有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各」監察人。公司設有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者,於依上開規定辦理時,應一併交付或通知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
  4. 稽核主管應列席董事會報告稽核業務。
  5. 覆核各單位及子公司之自行評估報告,併同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
  6. 公司內部稽核實施細則應將各子公司納入內部稽核範圍,定期或不定期執行稽核作業;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覆核各子公司所陳報之稽核報告或自行評估報告,並追蹤其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

年度稽核計畫應包含項目為何?是否有每年應稽核項目?(103.10.17.修正)

公開發行公司除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外,至少應將下列事項列為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

  1. 法令規章遵循事項。
  2. 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管理及關係人交易之管理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控制作業。
  3. 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四、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4. 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包括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等。
  5. 資通安全檢查。
  6. 銷售及收款循環、採購及付款循環等重要營運循環。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年度稽核計畫,應包括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另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尚應包括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其中應「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

法令依據:處理準則第13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21條第2項、「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5條第2項及第18條第2項及處理準則第1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

年度稽核計畫應包含法令規章遵循事項,其稽核之範圍為何?若公司將重要法令遵循事項於相關營運循環之控制作業進行稽核,其年度稽核計畫應如何公告申報?(103.11.18.新增)

  1. 為落實所屬產業法令規章之遵循,內部稽核人員應考量相關營運循環之控制作業,就法令規章遵循情形進行稽核,其稽核之深度及廣度應依風險評估結果及公司內部稽核實施細則規定辦理。
  2. 公開發行公司應將法令規章遵循事項列為每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其公告申報方式可參考範例A或範例B表達:

範例A:
於年度稽核計畫中單獨列示「法令規章遵循事項」之稽核項目,並得以12月1日至12月31日為預定稽核期間。稽核人員可於年底(12月份)就公司該年度之法令規章遵循情形進行整體檢視,針對其中已納入相關營運循環之法令規章遵循事項(其稽核內容已確實記載於年度中相關營運循環之稽核報告),可於法令規章遵循事項之稽核報告中以索引方式呈現,並就尚未納入相關營運循環之重要法令規章遵循事項進行稽核,範例如下:

OO年度稽核計畫(或實際執行情形)申報表

編號  

稽       核

項       目

預定稽核期間 實際稽核起訖日期  

稽      核         報         告

 

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

 

應行處理措施或改善計劃

 

備註

日    期 編    號
範例A 法令規章遵循事項 12/1-12/31 12/1-12/31 (已納入相關營運循環之法令規章遵循事項可以索引方式呈現,並就尚未納入相關營運循環之重要法令規章遵循事項進行稽核)

範例B:
公司應就企業所屬產業特性及實際營運活動確實進行風險評估及審慎分析,並依據風險評估結果,釐定重要法令規章稽核範圍,擬定法令規章遵循事項之年度稽核計畫。若風險評估結果顯示重要法令規章之遵循已於各營運循環之控制作業完整呈現,則可於年度稽核計畫中將「OO循環及法令規章遵循事項」之稽核項目並列,年度稽核計畫應確實執行,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

OO年度稽核計畫(或實際執行情形)申報表

編號  

稽       核

項       目

預定稽核期間 實際稽核起訖日期  

稽      核         報         告

 

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

 

應行處理措施或改善計劃

 

備註

日    期 編    號
範例B 銷售及收款循環以及法令規章遵循事項 3/1-3/31 3/1-3/31
採購及付款循環以及法令規章遵循事項 7/1-7/31 7/1-7/31
生產循環及法令規章遵循事項 4/1-4/30 4/1-4/30
薪工循環及法令規章遵循事項 10/1-10/31 10/1-10/31
融資循環及法令規章遵循事項 11/1-11/30 11/1-11/30

如果公司沒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亦無子公司,是否可不將其列入年度稽核計畫?

公司應依處理準則第13條規定擬定年度稽核計畫並確實執行,以驗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子公司管理)遵循情形,不宜在尚未執行任何稽核程序下,即認定公司未進行某特定作業而於年度稽核計畫中逕予省略。

年度稽核計畫應包括處理準則第7條規定之銷售及收款循環、採購及付款循環,則是否每年均須稽核該2項循環中每一項政策及程序?

公開發行公司應將處理準則第7條規定之銷售及收款循環、採購及付款循環列入年度稽核計畫,其他循環如生產循環、薪工循環、融資循環、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循環、投資循環及研發循環等是否列入年度稽核計畫,由公司依風險評估結果決定。至納入年度稽核計畫之營運循環之稽核深度及廣度,亦由公司依風險評估結果及公司內部稽核實施細則規定辦理。

處理準則第13條所謂「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擬定查核計畫」之「風險評估」,所包含的內容為何?

依處理準則第13條規定,所謂風險評估係指公司辨認其目標不能達成之內、外在因素,並評估其影響程度及可能性之過程。其評估結果,可協助公司及時設計、修正及執行必要之控制作業。內容,可酌予參考下列項目:

  1. 考量公司之整體經營環境、交易型態、組織、人員與系統現況,評估各項潛在風險的影響程度。
  2. 考量公司外部環境與商業模式改變之影響,以及可能發生之舞弊情事,瞭解公司、各事業單位、部門或流程之目標,並辨識各項可能影響目標達成的風險。
  3. 依風險評估結果決定年度的稽核範圍(風險較高部分)、排程及資源投入的多寡。

稽核報告係應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監察人,請問追蹤報告則應於何時交付監察人?

追蹤報告應於追蹤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監察人。例如:A稽核項目於9月中完成,則應於10月底前完成陳核並交付「各」監察人,若其缺失及異常事項之追蹤係於11月中完成,則追蹤報告應於12月底前完成陳核並交付「各」監察人。

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應交付「各」監察人,若監察人眾多或不常到公司,是否能及時於稽核或追蹤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

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需於稽核或追蹤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監察人查閱,交付方式可採面交、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任何可保留交付軌跡之方式辦理。交付軌跡,如簽收單、投遞單、回擲聯等,應有交付日期可考,以做為業依規定交付監察人查閱之證據,至監察人是否於稽核或追蹤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查閱完畢,則視其執行監察權需要而定。

稽核主管是否應列席每一次之董事會?若因故無法列席該如何處理?又列席報告項目為何?

本準則所稱稽核主管係指綜理稽核部門之最高主管,為強化董事及監察人對內部稽核作業之指導與監督機制,稽核主管應依規定列席董事會報告,若因故無法列席可依公司相關職務授權及代理人辦法辦理,其報告事項,由公司董事會依管理需要自行斟酌。

稽核主管應列席每一次之董事會,是否包括公司法第204條但書規定「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

有緊急情事隨時召集之董事會,稽核主管列席報告與否,得由公司董事會依需要自行斟酌。

公司應申報內部稽核作業之時間及項目為何?(103.10.17.修正)

  1. 不定期申報事項:內部稽核主管有異動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2日內申報(事實發生日係指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稽核主管任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2. 定期申報項目及時間:

1031231日前申報之104年度稽核計畫,是否須依據金管會103922日發布修正之處理準則辦理?(103.10.17.新增)

金管會103年9月22日以金管證審字第1030036318號發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施行日期為104年1月1日,公司應於前開日期前調整修正其內部控制制度,俾利執行相關稽核工作,其申報之104年度稽核計畫應依據金管會103年9月22日發布修正之處理準則訂定、經董事會通過,並確實執行。

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如何適用有關申報次一年度稽核計畫、上一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出具聲明書之涵蓋期間如何計算?若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涵蓋期間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期間有跨103及104年度情事,是否應適用103年9月22日修正發布之處理準則?(103.10.17.修正)

  1. 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自申報生效日起即應依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有關內部稽核申報作業,亦應自申報生效日起依規定辦理,若某申報項目之申報期限早於公司申報生效日,致影響後續申報項目之申報作業,則該項申報項目亦應併同補正申報,俾利公司完成後續申報作業。例如:於95年2月中首次公開發行申報生效之公司,於95年2月底前即須依規定申報94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惟該94年度稽核計畫於93年12月底前未曾申報,故於95年2月底前須併同申報94年度稽核計畫,俾利94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及後續項目之申報。
  2. 3月底前出具之前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同自行評估期間),除設立未滿一完整會計年度者外,應為前一年度一完整會計年度。
  3. 金管會103年9月22日以金管證審字第1030036318號令發布修正本準則,其施行日期為104年1月1日,若會計師受託執行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涵蓋期間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內部控制期間有涉及104年度之情事,則應適用新修正之處理準則及金管會103年10月1日金管證審字第10300391321號令發布之相關書表格式。

本準則所稱之股票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是否包含興櫃公司?

不包含興櫃公司。(興櫃股票係屬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

上市上櫃公司辦理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應檢附公司稽核單位稽核報告,應否修正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並增加稽核項目、稽核週期是否應列為不定期項目、及應否列入年度稽核計畫?( 111.01.11修正)

  1. 依金管會110年8月2日金管證交字第1100362895號令,自99年1月5日起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買回其股份轉讓予員工,依所訂之轉讓員工辦法辦理轉讓者,不受證券交易法第150條禁止場外交易之限制。故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相關資料後,次日即可檢附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資料、收足股款聲明書、銀行餘額證明及公司稽核單位之稽核報告等相關資料逕向集保公司辦理過戶,毋須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或申報備查場外交易。
  2. 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辦理庫藏股轉讓應檢附文件增列「公司稽核單位之稽核報告」,因此上市上櫃公司應事先修正其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增加庫藏股轉讓作業項目,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至上市上櫃公司辦理庫藏股轉讓給員工時,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執行稽核作業,該項作業屬臨時性專案性質,公司得自行決定是否列入年度稽核計畫。

內部稽核主管、人員及職務代理人之相關規定

內部稽核隸屬董事會,則稽核報告及稽核人員給薪及差勤等日常行政管理是否均須由董事長核准?

依處理準則第11條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董事會成員除董事長外,尚有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等,公司董事會要如何在維持稽核人員獨立性及兼顧執行效率下管理稽核人員稽核作業及日常行政,可由公司董事會視管理需要,授權予不會干擾或限制稽核人員獨立客觀執行稽核業務之董事會成員。

若公司僅設置一名內部稽核人員,其任免需經董事會通過嗎?內部稽核人員之職務代理人,其任免需經董事會通過嗎?(103.10.17.修正)

若公司僅設置一名內部稽核人員,則視同稽核主管,其任免程序應符合稽核主管任免之規定;內部稽核人員職務代理人之任免可依公司職務代理人制度所定相關任免程序辦理。

公開發行公司若僅設一名稽核人員,依處理準則第16條第2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迴避執行稽核案件時,公司應如何因應?

  1. 按此情況常見於公司內部人員職務輪調或調整所衍生,是以,公司於輪調或調整稽核部門人員時,除考量稽核人員應符合第四十二題所列資格條件外,亦應考量是否會發生稽核人員應迴避案件而致年度稽核計畫無法完成之情況預為因應。
  2. 另公開發行公司若僅設置一名稽核人員,依處理準則16條第2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迴避稽核案件時,為免影響年度稽核計畫之執行,應依公司相關職務授權及代理人辦法由代理人執行,公開發行公司於安排代理人或代理順位時,應考量職務代理人是否符合本處理準則規定,其適格性及稽核專業訓練是否足以勝任其代理之稽核業務。

公司應配置適當人數之內部稽核人員,惟多少人數才算適當?

公司應依據本身規模、業務情況、管理需要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自行評估聘任足以達成內部稽核作業目的之內部稽核人數。

公司應配置適任人數之內部稽核人員,何謂適任?應具備什麼條件?

按適任之內部稽核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備金管會所定資格條件:

※聘任新進內部稽核人員時,其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條件:

1、不得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2年者,或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2年者。

2、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擔任公開發行公司、證券或期貨相關機構之稽核人員滿2年以上者。

(2)於符合金管會所定「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之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滿2年以上者。

(3)具有公開發行公司之業務工作經驗滿3年以上者。

(4)具有電腦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工作經驗滿3年以上者。

(5)取得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或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協會所核發之國際內部稽核師證書或國際電腦稽核協會所核發之國際電腦稽核師證書者。

※上開2(1)所稱證券或期貨相關機構之稽核人員,亦包括由證券商或期貨商依據99年11月17日金管證券字第09900641741號令及金管證券字第09900641743號令等規定,指派專人辦理其分公司自行查核作業之人員,且其資格條件、查核項目及查核頻率與稽核人員相同者。

※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之現任內部稽核人員如不符合前述資格條件者,公司應令其於股票公開發行申報生效之日起1年內改善,或於1年內參加經金管會認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30小時以上。

(二)符合金管會所定進修時數之規定:

1、初任及離職滿三年再任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自擔任稽核工作之日起半年內,參加經金管會認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18小時以上。

2、內部稽核人員每年應參加認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12小時以上,或參加在政府機構所舉辦之內部稽核課程,或在大學以上學校研習與內部稽核有關並可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之課程12小時以上者。

3、進修小時之計算自每年1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

(三)除應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並應符合金管會所定行為規範,不得有下列情事:

1、明知公司之營運活動、財務報導及相關法令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2、因不當意圖或職務上之廢弛,致損及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等情事。

3、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4、對於以前曾服務之部門,於一年內進行稽核作業。

5、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衝突案件未予迴避。

6、未配合辦理金管會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7、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8、其他違反法令或經金管會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法令依據:103年10月1日金管證審字第10300391322號令、99年11月17日金管證券字第09900641741號令、同日金管證券字第09900641743號令及處理準則第16條第2項。

公司應設置內部稽核人員之職務代理人,需具備什麼資格條件?其進修時數之規定為何?是否為專任?(103.10.17.新增)

  1. 公司應設置內部稽核人員之職務代理人,其適任條件及進修時數等規定,應依據金管會103年10月1日金管證審字第10300391322號令辦理。
  2. 本處理準則規範內部稽核人員為專任,惟其職務代理人尚無專任之規定;若職務代理人由其他部門人員擔任,其代理執行稽核業務應依本準則規定迴避對其服務部門進行稽核作業,公司亦可安排代理順位使其迴避利益衝突之稽核案件。

法令依據:103年10月1日金管證審字第10300391322號令、處理準則第11條第1項

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持續進修並參加認定機構所舉辦之內部稽核講習,何謂認定機構?

金管會所認定之專業訓練機構為:

  1.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稽核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社團法人台灣舞弊防治與鑑識協會。
  2. 設立滿2年以上之常設性訓練機構且為經金管會核准設立之財團法人或以內部稽核訓練為主之公益性社團法人,其最近2年度所開辦之內部稽核人員訓練課程達30小時以上者,亦得向金管會申請為認定專業訓練機構。

法令依據:103年10月1日金管證審字第10300391322號令、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訓練機構審核原則。

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是否應取具進修訓練證明?(103.10.17.修正)

內部稽核人員參加金管會認定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內部稽核」講習,應取具訓練證明。取具之訓練證明分為下列三種:

  1. 初任訓練:初任及離職滿三年再任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自擔任稽核工作之日起半年內,參加經金管會認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18小時以上。
  2. 在職訓練:每年應參加前述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12小時以上。(或參加政府機構所舉辦之內部稽核課程,或在大學以上研習與內部稽核有關並可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之課程者亦可)
  3. 替代資格訓練: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其現任內部稽核人員不符合金管會所定資格條件,而擬以1年內參加經金管會認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30小時以上替代者。

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之現任內部稽核人員,是否視同初任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亦應參加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18小時以上?

  1. 所謂初任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係指初次擔任已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故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之現任內部稽核人員亦屬之。
  2. 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其內部稽核人員應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半年內,參加經金管會認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18小時以上。

稽核人員進修小時如何計算?

稽核人員進修小時原則上以到職年度為計算基準,年度之計算自每年1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故稽核人員進修可分為下列情況:

(一)初任稽核人員,指符合稽核人員適任條件者,初次受聘擔任公開發行公司稽核人員或曾任公開發行公司之稽核人員離職滿三年再任公開發行公司稽核人員。

1、初任當年度任職滿半年:例如A稽核人員係99年2月中初任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則其99年8月中前應參加專業訓練課程18小時以上。

2、初任當年度任職未滿半年:例如B稽核人員係99年10月中初任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因其係99年到職,故其未及於99年底前參加18小時以上之初任訓練課程,可於任職後半年內(即100年4月中前)完成,惟100年度仍應再參加12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二)非初任稽核人員:每年度(1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均應參加所定進修機構之專業訓練課程12小時以上;當年度無論是否任職於公開發行公司,所參加之訓練課程皆得合併計算時數。

內部稽核所參加之訓練分有初任訓練及在職訓練,若屬初任稽核人員,得否參加18小時之在職訓練課程代替初任訓練課程。(103.10.17.修正)

為利初任稽核人員參加初任訓練,金管會業請各認定機構舉辦套裝課程,時數18小時,內容包括專業課程、電腦稽核、法律常識等3部分,俾利初任稽核人員選修,惟若初任稽核人員欲選修其他在職訓練課程以取代套裝課程,所選修之課程時數合計不得少於18小時,且內容亦應包括專業課程、電腦稽核、法律常識等。

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如有違反金管會所定行為規範者,應如何處置?

公開發行公司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處理準則第11條第1項有關適任與專任規定及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公司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若公司未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者,金管會得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分公司。

公司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內部稽核人員基本資料時,應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金管會所定進修時數之規定,如不符合者應如何處置?

內部稽核人員如有違反金管會所定進修時數之規定,應於一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公司應立即調整其職務;若公司未調整其職務者,金管會得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分公司。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違反本準則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持續進修之規定,若限期一個月內均無課程可供受訓,則如何改善?

若確實無課程可供受訓,則應提出擬參與於最近開課之上課證明。

何時應辦理自行評估並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103.10.17.修正)

下列情事應辦理自行評估並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1. 公開發行公司應每年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
  2. 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
  3. 申請上市(櫃)之公司。(相關內容已另規範於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所定之審查有價證券上市(櫃)作業程序中)

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是否有規定格式?(103.10.17.修正)

  1. 依處理準則規定所出具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部稽核人員名冊、年度稽核計畫(或實際執行情形)申報表及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表」,應依103年10月1日金管證審字第10300391321號令所定之格式辦理。
  2. 前揭1.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部稽核人員名冊、年度稽核計畫(或實際執行情形)申報表及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表」,係依處理準則規定應向金管會申報之資料,除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由董事長及總經理簽名蓋章外,其他內部稽核相關書表應由董事長、內部稽核主管及執行稽核人員核章,至於公司內部陳核作業,應由公司依其分層負責權限辦理。

會計師專案審查

會計師受託執行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所應涵蓋期間為何?

(一)一般情況之涵蓋期間:

1、8月底前提出申請者,涵蓋期間為最近一會計年度。

2、8月底後提出申請者,涵蓋期間為最近一會計年度之下半年度及金管會計年度之上半年度。

(二)例外情況及其涵蓋期間:

1 、「例外情況」係指符合下列情況其中之一者:

(1)上市(櫃)公司進行分割後,其分割受讓公司為依簡易上市(櫃)規定申請上市(櫃)而有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必要,且其設立年限未能符合本準則第37條第3項所定期間者。
(2)上市(櫃)公司以股份轉換方式成立投資控股公司,該投資控股公司為申請上市(櫃)而有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必要,且其設立年限未能符合本準則第37條第3項所定期間者。
(3)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其設立年限未能符合本準則第37條第3項所定期間者。

2、「例外情況」之涵蓋期間:

(1)公司自設立登記日起至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日止未屆滿一個年度者,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所應涵蓋之期間為自該公司設立登記日起至申報日前一個月止。
(2)公司自設立登記日起至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日止已逾一個年度者,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所應涵蓋之期間為自該公司申報日前一個月往前推算之一個年度。

(三)申請於證券交易所創新板上市買賣或登錄戰略新板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之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所應涵蓋之期間,應依110年3月31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350238號令規定辦理。

法令依據:91年11月18日台財證稽字第0910005805號函 (92年9月26日台財證法字第0920003936號函調整為橫式、110年3月31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350238號令 。

會計師受託執行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時,若涵蓋期間均落於或部分落於處理準則發布前,則應如何適用?(103.10.17.修正)

金管會103年9月22日以金管證審字第1030036318號令發布修正本準則,其施行日期為104年1月1日,若會計師受託執行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涵蓋期間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內部控制期間有涉及104年度之情事,則應適用新修正之處理準則及金管會103年10月1日金管證審字第10300391321號令發布之相關書表格式。

若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其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有效性並未完整包含於處理準則規定專案審查所應涵蓋期間內,而係於期後(即處理準則規定會計師專案審查所應涵蓋期間至申請送件前)始符合設計及執行均有效之標準,則會計師應如何辦理?或公司於處理準則規定專案審查所應涵蓋期間內並未設置內部稽核單位,而係於期後補行設置內部稽核單位並針對涵蓋期間完成自行檢查,則會計師應如何辦理?

  1. 會計師應據實揭露公司於專案審查所應涵蓋期間之實際情況,並另說明該公司上述缺失並已於期後追蹤改善完成。
  2. 會計師應針對期後部分蒐集充分、適切之證據,使簽證風險降至可接受之水準。

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子公司之認定標準為何?是否包含孫公司?處理準則之規範是否包含非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及海外子公司?是否得依編制合併報表之標準判斷之?(103.10.17.修正)

處理準則所稱子公司係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故公開發行公司對其符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子公司(含孫公司、股票未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及海外子公司)均應訂定必要之控制作業及督促其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若子公司規模不大或純係紙上公司,是否仍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必要之控制作業?

公開發行公司均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對子公司必要之控制作業,且其子公司均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惟公開發行公司各得考量該子公司所在地政府法令之規定及實際營運之性質,彈性調整其控制作業及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內容。

子公司之稽核人員可以由母公司稽核人員兼任嗎?

按公開發行公司稽核人員對子公司稽核管理事項進行監督與管理係以母公司角度權衡風險程度進行查核,並非代為執行子公司稽核作業,且處理準則第11條明定公開發行公司稽核人員應為專任,故子公司稽核人員不得由母公司稽核人員兼任。

法令依據:處理準則第11條、第38條及第41條第1項第1款。

子公司是否均應配合母公司每年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103.10.17.修正)

子公司應依據所定自行評估作業之程序及方法,定期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作成自行評估報告,交由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覆核,以作為母公司董事會及總經理出具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依據之一。

法令依據:處理準則第22條、第41條第1項第1款。

公司應定期取得各子公司月結之管理報告,進行分析檢討;其應遵行事項,由金管會定之。惟其遵行事項為何?

請詳93年3月11日台財證稽字第0930000939號令規定。

若子公司規模不大或純係紙上公司,是否仍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設置內部稽核單位?

公開發行公司均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對子公司必要之控制作業,且其子公司均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惟公開發行公司得考量子公司所在地政府法令之規定、實際營運之性質及規模、員工人數等因素,在達成監督與管理效果之目的下,彈性調整其控制作業及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含內部稽核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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