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2條係依實收資本額多寡規範董事及監察人應持有之最低法定持股成數,公開發行公司因辦理減資,其實收資本額已有變動,適用法定成數亦可能不同。
二、同規則第5條第2項規定,公司於每月15日以前,依證券交易法第25條第2項彙總向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輸入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10%之股東持有股數變動情形時,若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持有股份總額有低於第2條所定之成數者,應於每月16日以前通知獨立董事外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補足,並副知主管機關,故公司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持股倘未達同規則第2條所定成數,不論原因為何,均應負補足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