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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法律效果為何?

一、違反處理準則規定或未依公司所訂內部控制制度辦理相關事項者,金管會得依證交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分公司。

二、已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惟依規定應辦理公告申報之內容為虛偽之記載者(含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或執行有重大缺失,惟公司出具不實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金管會得依證交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規定移送司法檢調機關偵辦。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刊載於公司年報或公開說明書,故尚得依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移送司法檢調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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