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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認可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之資格條件之一,有關「最近2年所開辦會計、審計、財務、金融法令、職業道德或法律責任等相關訓練課程合計達100小時以上」之課程開辦,如屬於免費課程性質者得否認定之?
- 依「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下稱審核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應為設立達2年以上之非營利性社團法人,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財團法人,其最近2年所開辦會計、審計、財務、金融法令、職業道德或法律責任等相關訓練課程合計達100小時以上者。
- 上開所稱訓練課程開辦性質之認定,其課程內容除應符合審核辦法所規定之專業範圍外,考量因須承租訓練場地、聘用專業講師、聘僱人力規劃課程內容及督導進修紀律及辦理考試認證等營運支出,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及為確認課程之性質並維持進修機構品質,相關訓練課程以對外收取合理費用且對參訓學員加以考核者始認定之。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關係財團法人得否申請成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
- 鑑於審核辦法對課程內容及進修方式、授課講師資格等,訂有進修紀律及考核規範,以維護會計主管進修品質,進而強化會計主管財務報告編製能力,爰會計主管進修機構之認可宜回歸專業訓練機構辦理。
- 至於會計師事務所得否以其關係財團法人名義申請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考量可能有業務招攬之嫌,恐對整體會計師界造成不公平競爭情形,爰會計師事務所或其關係財團法人尚不宜申請認可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
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可否與會計師事務所合作辦理相關訓練課程?
- 會計主管進修機構租借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場所以為訓練課程開辦場地或以聯絡方式開辦相關訓練課程,易使外界誤認會計師事務所亦得為進修機構之疑慮,爰經核可之會計主管進修機構若邀請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擔任授課講師並辦理相關訓練課程,不宜有租借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場地作為訓練場地之情事;並應注意不得有為會計師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招攬業務為目的或與非經認可之進修機構以聯名或業務合作方式開辦會計主管訓練課程之情事。
- 經認可之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如查有上開情事而不符合審核辦法相關規定,本會可依審核辦法第6條規定,廢止認可其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