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法人股東合併,致存續之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 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得否自該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後,始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 投行大叔 5 年前 為落實公司治理之精神,公開發行公司由不同法人股東分別指派代表人擔任董事及監察人,因法人股東合併,致存續之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仍應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 公司治理問答集─強化董事會、監察人獨立性篇(102年3月修)日期2021-01-07關於董監事獨立性公開發行公司法人股東合併,致存續之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得否自該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後,始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日期2019-07-23關於董事會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關於政府或法人股東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監察人,如有違反上開規定時,應如何處理?日期2019-06-04關於董監事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