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須與集保公司簽訂分戶保管開戶契約及留存使用印鑑式樣,以辦理有價證券委託保管、領回相關事宜;法人董監事代表人將自己持有該公司記名股票提交給發行公司,而由發行公司彙整送存至集保公司。集保公司於股票核點無誤後,以發行公司名義製發有價證券保管證,並送交發行公司收執。
法令依據: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分戶保管作業配合事項第1點至第6點
公開發行公司須與集保公司簽訂分戶保管開戶契約及留存使用印鑑式樣,以辦理有價證券委託保管、領回相關事宜;法人董監事代表人將自己持有該公司記名股票提交給發行公司,而由發行公司彙整送存至集保公司。集保公司於股票核點無誤後,以發行公司名義製發有價證券保管證,並送交發行公司收執。
法令依據: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分戶保管作業配合事項第1點至第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