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須與集保公司簽訂帳簿劃撥開戶契約,並留存使用印鑑式樣,以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事宜;法人董監事代表人可向證券商申請,將其於證券商保管帳戶之股票餘額,撥入發行公司之保管帳戶,由發行公司通知集保公司辦理保管作業。集保公司於核對相關資料無誤並辦理餘額管制後,以發行公司名義製發有價證券保管證,並送交發行公司收執。
法令依據:
發行公司辦理董事、監察人及特定股東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第1點至第4點
公開發行公司須與集保公司簽訂帳簿劃撥開戶契約,並留存使用印鑑式樣,以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事宜;法人董監事代表人可向證券商申請,將其於證券商保管帳戶之股票餘額,撥入發行公司之保管帳戶,由發行公司通知集保公司辦理保管作業。集保公司於核對相關資料無誤並辦理餘額管制後,以發行公司名義製發有價證券保管證,並送交發行公司收執。
法令依據:
發行公司辦理董事、監察人及特定股東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第1點至第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