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私募有價證券之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5項股款或公司債價款繳納完成日起15日內,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相關訊息 ,應處為行為之負責人新臺幣 24 萬元以上 240萬元以下之罰鍰。
二 、金管會除依規定處罰鍰外,並應令其限期辦理補正,屆期仍不辦理者,得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處為行為之負責人新臺幣48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之罰鍰,至辦理為止 。
三、發行人辦理「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規定之案件時,倘有未確實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 ,情節重大者,金管會得退回其案件。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5項
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
證券交易法第179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8條第1項第4款
金管會99年9月1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46878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