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6條規定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至少包括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另第17條規定董事會議事錄應記載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故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董事會,依前揭規定,如有議案決議撤案或暫不討論者,應將其決議方法與結果詳實記載於董事會議事錄,並均應於下次董事會報告之。惟議案經決議撤案或暫不討論者,如無其他附帶決議事項須執行者,因無執行情形,其執行情形免於下次董事會報告及記載。
按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6條規定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至少包括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另第17條規定董事會議事錄應記載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故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董事會,依前揭規定,如有議案決議撤案或暫不討論者,應將其決議方法與結果詳實記載於董事會議事錄,並均應於下次董事會報告之。惟議案經決議撤案或暫不討論者,如無其他附帶決議事項須執行者,因無執行情形,其執行情形免於下次董事會報告及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