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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時,是否應依「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先向金管會提出申報生效?

公開發行公司私募有價證券屬事後報備之範疇,無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先向金管會提出申報生效。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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