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於訂定私募價格時,應由具備專業學識及經驗,並經適當持續專業訓練之人員(不論係內部或外部人員)進行價格之評估,以提出訂定私募價格之參考意見供董事會及股東會討論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以訂定私募價格。
二、參與提供(出具)價格意見之人員應確實遵循相關法令或準則(如: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評價準則公報)執行必要之工作及出具報告(或獨立專家意見書,其內容請詳下題),並妥善編製工作底稿。
三、前揭工作底稿應能提供足夠及適切之紀錄作為出具報告(或獨立專家意見書)之依據,並應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