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辦理私募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應募人相關資訊公告,及參與應募之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取得有價證券之相關資訊公告時點,因事涉雙方交易,且雙方均為負有資訊公告申報義務之公開發行公司,爰應自行協調董事會同步通過後(若為簽約日則必為同一日),依相關規定辦理資訊公告,以避免雙方不同時點之資訊致投資人產生誤解。
法令依據:
金管會99年9月1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46878號令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