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因融資之目的而開立本票予金融事業作擔保者,若擔保對象係本公司,非為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所稱背書保證;若擔保對象係他公司,則為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目所稱融資背書保證。
至於公開發行公司因融資之目的開立本票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無論擔保對象係本公司或他公司,均為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1款第3目所稱融資背書保證。
公開發行公司因融資之目的而開立本票予金融事業作擔保者,若擔保對象係本公司,非為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所稱背書保證;若擔保對象係他公司,則為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目所稱融資背書保證。
至於公開發行公司因融資之目的開立本票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無論擔保對象係本公司或他公司,均為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1款第3目所稱融資背書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