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證期會92年3月11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969號函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依信託關係移轉或取得該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時,應依規定辦理股權申報;另依經濟部87年4月16日經商87207834號函示,公司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將所持有之股份信託轉讓他人,依信託法之規定,如所有權已移轉予受託人,股份數額既有變更,自有公司法第197條當然解任之適用。
依證期會92年3月11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969號函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依信託關係移轉或取得該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時,應依規定辦理股權申報;另依經濟部87年4月16日經商87207834號函示,公司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將所持有之股份信託轉讓他人,依信託法之規定,如所有權已移轉予受託人,股份數額既有變更,自有公司法第197條當然解任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