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控制制度中,有所謂的四大內部管理辦法,分別為下: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 背書及保證作業程序
雖各家上市櫃公司名稱稍有差異,但所指的辦法皆相同。
其法源為 證券交易法 第三十六條之一
證券交易法第36-1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揭露財務預測資訊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其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而細項之處理準則,則由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規範的公司屬性為公開發行以降之公司。
其中 1.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及 2.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之法源為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而 3.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及 4.背書及保證作業程序 之法源則為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