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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公布前已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或可轉換特別股,現在能否以買回庫藏股方式作為轉換時所需之股票來源?

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1條之規定,公司買回股份作為股權轉換之用者,應於轉換或認股辦法中明定,惟在辦法發布前已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或可轉換特別股,於轉換辦法未明定以發行新股或以已發行股份作為轉換時之股票來源者,嗣經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作為轉換時之股票來源,原則上可從寬認定。原轉換辦法已明定以發行新股作為股票來源者,若欲變更以買回股份作為來源,則須修訂原轉換辦法。惟在「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發布後,公司買回股份作為股權轉換之用者,均應於轉換或認股辦法中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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