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購資格: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如欲參與有價證券之私募,應檢視 該外國公司是否係依我國公司法第371條經我國政府認許且在我境內設立銀行、票券、信託、保險、證券分公司者,該分公司可視為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1款規定之資格,否則應檢視其是否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2款及原財政部證期會92年11月4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150623號令規定之資格。
二、認購範圍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參與認購之私募有價證券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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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私募之國內有價證券。
- 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私募之海外公司債、海外存託憑證及海外股票。
-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私募之受益證券。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1款
原財政部證期會92年11月4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150623號令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4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