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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公司自行剔除股東表決權爭議|公司及主管機關見解看法總整理

本公司109年股東會限制違法股東行使股東權利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9/06/30
2.公司名稱: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於109年6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會議通知及召開程序一切遵循規定合法進行。惟因本年度股東會將進行改選董事及獨董,有多位違法股東推派代表企欲參選,其中包含已由台北地檢署起訴的違法陸資股東,經本公司陳報主管機關,尚未有明確行政處分之前,為保障大同公司合法股東之權益,本公司謹遵循法律途徑採取必要之措施,並由會議司儀宣讀主席裁示理由,摘要說明如

二、本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任何人單獨或共同基於併購目的,取得本公司超過百分之十股份,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等事項,如有變動應隨時補正,否則就超過部分無表決權。查本公司以下股東:(1)羅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三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3)競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4)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託管保管元大證券(香港)有限公司投資專戶、(5)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託管大華繼顯(香港)有限公司-客戶帳戶投資專戶、(6)匯豐銀行託管金英證券(香港)有限公司戶、(7)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群益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客戶群益證券託管有限公司投資專戶、(8)匯豐銀行託管ING亞洲私人商業銀行有限公司、(9)匯豐託管匯豐金融證券(亞洲)有限公司、(10)中信託託管元富證券(香港)有限公司投資、(11)國泰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客戶帳戶、(12)北碁投資有限公司、(13)虞金榜、(14)陳麗卿、(15)徐金藍、(16)傅怡淵、(17)傅威銘、(18)傅培銘,與鄭文逸、王光祥、任國龍等人共同基於併購目的,取得本公司超過百分之十股份,未依法申報,渠等股份依法不得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另羅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三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競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公開徵求取得之委託書,依同一法律上之理由,不得行使表決權、選舉權。

三、鄭文逸集團(含(19)鄭文逸、(20)鄭佳佳、(21)張湘羚、(22)郭豐儀、(23)鄭文儀、(24)林振興、(25)蔣秀華、(26)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27)新大同公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與王光祥、任國龍等人共同基於併購目的,取得本公司超過百分之十股份,未依法審申報,渠等就超過百分之十股份,依企業併購法本無表決權、選舉權。

四、又本公司所營事業含尚未開放陸資投資之業別項目,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禁止陸資投資之企業,陸資違法取得本公司股份者,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當然無效。本公司股東涉及陸資提供資金、利用他人名義持有本公司股份,本公司業已向民事法院提起消極確認之訴,確認其股東會出席權、表決權、選舉權等不存在,尤以鄭文逸集團業經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9886號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調查認定為任國龍提供資金買入大同公司股票之「任國龍前進台灣之引路人」,故鄭文逸集團就取得本公司百分之十以內之股份,亦無表決權、選舉權。本公司並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婉拒涉及陸資之股東(含鄭文逸集團及本公司向法院提起消極確認之訴之被告)出席此次股東會,行使表決權、選舉權,並婉拒其就公開徵求取得之委託書代理其他股東出席,行使表決權、選舉權。

6.因應措施:即日將董事及獨董改選結果呈送經濟部辦理董事變更登記。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經與委任律師充分諮詢討論,再確認必要性、正當性、適法性後,採取如上限制違法股東行使股東權利之必要措施,主要係針對違法股東,依法採行必要措施,以保障其他合法股東之權益。

二、本公司前於5月間就前述涉及違法之法人股東及自然人股東,向台北地院聲請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之訴,依法不得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同時為聲請假處分保全程序之考量,故在法院迄未做出裁定之前,本公司暫未對外公告發布重訊。

依證交所要求就本公司109年股東會限制違法股東行使股東 權利補充說明一

1.事實發生日:109/06/30
2.公司名稱: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一、本公司於109年6月30日股東常會剔除部分股東表決權及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之理由、法律依據暨相關事證,請詳參本公司於109年6月30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之第7則重大訊息之說明5發生緣由及說明7其他應敘明事項之相關說明。事前諮詢律師之法律意見書,將另行呈送主管機關參閱。二、經本公司剔除表決權、未發給表決權票及選舉票之股東名稱、持有股數、持股比例及限制行使權利之內容,敬請參閱109年7月2日重大訊息公告:依證交所要求就本公司109年股東會限制違法股東行使股東權利補充說明二。三、本公司109年6月30日股東會出席表決權數、各議案通過權數,本公司已依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請詳參公開資訊觀測站彙總報表項股東會議案決議情形之公告內容。(https://mops.twse.com.tw/mops/web/t150sb04)四、本公司本次股東會限制違法股東行使表決權,已有台北地檢署起訴書記載多名股東之犯罪事實為證,若後續未能證明其他涉嫌股東確有違法情事,股東自可依法求償。反之,若違法股東侵入本公司董事會後,後續證明該等股東確有違法情事,對本公司及其他合法股東權益造成之損害又該由誰負責補救?如何補救?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此係依據證交所要求,將本公司於109年6月30日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提問及答覆內容,補充公告於本公司109年6月30日發布之「本公司109年股東會限制違法股東行使股東權利說明」重大訊息中。
二、再次強調,本公司109年股東會限制行使投票權之股東,僅針對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非法陸資投資之股東,以及違反企業併購法未依法如實申報之股東。
三、就限制違法股東行使投票權,係屬本公司與股東間的民事爭議,將採取法律途徑由法院進行認定。

依證交所要求就本公司109年股東會限制違法股東行使股東 權利補充說明二

1.事實發生日:109/06/30
2.公司名稱: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於109年6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會議通知及召開程序一切遵循規定合法進行。惟因本年度股東會將進行改選董事及獨董,有多位違法股東推派代表企欲參選,其中包含已由台北地檢署起訴的違法陸資股東,經本公司陳報主管機關,尚未有明確行政處分之前,為保障大同公司合法股東之權益,本公司謹遵循法律途徑採取必要之措施,並由會議司儀宣讀主席裁示理由,摘要說明如下。
二、本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任何人單獨或共同基於併購目的,取得本公司超過百分之十股份,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等事項,如有變動應隨時補正,否則就超過部分無表決權。查本公司以下股東:(1)羅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三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3)競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4)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託管保管元大證券(香港)有限公司投資專戶、(5)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託管大華繼顯(香港)有限公司-客戶帳戶投資專戶、(6)匯豐銀行託管金英証券(香港)有限公司戶、(7)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群益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客戶群益證券託管有限公司投資專戶、(8)匯豐銀行託管ING亞洲私人銀行有限公司、(9)匯豐託管匯豐金融證券(亞洲)有限公司、(10)中信託託管元富證券(香港)有限公司投資、(11)國泰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客戶帳戶、(12)北碁投資有限公司、(13)虞金榜、(14)陳麗卿、(15)徐金藍、(16)傅怡淵、(17)傅威銘、(18)傅培銘,與鄭文逸、王光祥、任國龍等人共同基於併購目的,取得本公司超過百分之十股份,未依法申報,渠等股份依法不得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另羅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三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競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公開徵求取得之委託書,依同一法律上之理由,不得行使表決權、選舉權。
三、鄭文逸集團(含(19)鄭文逸、(20)鄭佳佳、(21)張湘羚、(22)鄭豐儀、(23)鄭文華、(24)林振興、(25)蔣秀華、(26)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27)新大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與王光祥、任國龍等人共同基於併購目的,取得本公司超過百分之十股份,未依法申報,渠等就超過百分之十股份,依企業併購法本無表決權、選舉權。
四、又本公司所營事業含尚未開放陸資投資之業別項目,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禁止陸資投資之企業,陸資違法取得本公司股份者,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當然無效。本公司股東涉及陸資提供資金、利用他人名義持有本公司股份,本公司業已向民事法院提起消極確認之訴,確認其股東會出席權、表決權、選舉權等不存在,尤以鄭文逸集團業經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9886號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調查認定為任國龍提供資金買入大同公司股票之「任國龍前進台灣之引路人」,故鄭文逸集團就取得本公司百分之十以內之股份,亦無表決權、選舉權。綜上所述合計共1,247,468,097股無表決權、選舉權。其中以電子投票方式行使表權之股東共15戶(共749,380,654股),應從「電子投票彙總表」扣除。本公司並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婉拒涉及陸資之股東(含鄭文逸集團及本公司向法院提起消極確認之訴之被告)出席此次股東會,行使表決權、選舉權,並婉拒其就公開徵求取得之委託書代理其他股東出席,行使表決權、選舉權。
6.因應措施:即日將董事及獨董改選結果呈送經濟部辦理董事變更登記。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經與委任律師充分諮詢討論,再確認必要性、正當性、適法性後,採取如上限制違法股東行使股東權利之必要措施,主要係針對違法股東,依法採行必要措施,以保障其他合法股東之權益。
二、本公司前於5月間就前述涉及違法之法人股東及自然人股東,向台北地院聲請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之訴,依法不得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同時為聲請假處分保全程序之考量,故在法院迄未做出裁定之前,本公司暫未對外公告發布重訊。

聲請外國機構投資人及其在台保管機構對於投資專戶內之違法股東提起本件確認無代理權訴訟事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狀一
原告大同公司及被告1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2元大證券(香港)有限公司、被告3大華繼顯(香港)有限公司、被告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5金英証券(香港)有限公司
聲請狀二
原告大同公司及被告1群益證券(香港)有限公司、被告2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3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被告4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5元富證券(香港)有限公司、被告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7國泰證券(香港)有限公司、被告8匯豐金融證券(亞洲)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暫無
4.事實發生日:109/05/1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被告等(外國機構投資人)所利用之投資專戶持有原告大同公司股票,且其等投資專戶恐係違法陸資任國龍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原告公司股票,外國機構投資人對於投資專戶內之原告公司股份是否得以行使股東權、我國保管機構對於投資專戶內之股份是否具有代理權均有疑義,原告據此提起本件確認代理行使表決權之代理權均不存在訴訟事。
6.處理過程:於109/5/19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遞送二份聲請狀,分別就五家及八家代理機構提起聲請確認代理權不存在訴訟。分別如下:
聲請狀一:
一、確認被告1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告公司股東戶名「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證券(香港)有限公司投資專戶」(股東戶號:
809276)、「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託管大華繼顯(香港)有限公司客戶帳戶投資專戶」(股東戶號:622140)內所持有之原告公司股份,代理被告2元大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出席原告公司股東會、就前開股東會議案行使表決權、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行使表決權之代理權均不存在。
二、確認被告2元大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就原告公司股東戶名「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證券(香港)有限公司投資專戶」(股東戶號:809276)內所持有之原告公司股份,對於原告公司之股東提案權、董事與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權、股東會出席權及表決權(含選舉權)均不存在。
三、確認被告3大華繼顯(香港)有限公司就原告公司股東戶「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託管大華繼顯(香港)有限公司客戶帳戶投資專戶」(股東戶號:622140)內所持有之原告公司股份,對於原告公司之股東提案權、董事與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權、股東會出席權及表決權(含選舉權)均不存在。
四、確認被告4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告公司股東戶名「匯豐銀行託管金英証券(香港)有限公司戶」(股東戶號:706974)內所持有之原告公司股份,代理被告2元大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出席原告公司股東會、就前開股東會議案行使表決權、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行使表決權之代理權均不存在。
五、確認被告5金英証券(香港)有限公司就原告公司股東戶名「匯豐銀行託管金英証券(香港)有限公司戶」(股東戶號:706974)內所持有之原告公司股份,對於原告公司之股東提案權、董事與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權、股東會出席權及表決權(含選舉權)均不存在。
聲請狀二:
一、確認被告2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告公司股東戶名「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群益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客戶群益證券託管有限公司投資專戶」(股東戶號:300214)內所持有之原告公司股份,代理被告1群益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出席原告公司股東會、就前開股東會議案行使表決權、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行使表決權之代理權均不存在。
二、確認被告4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告公司股東戶名「匯豐銀行託管ING亞洲私人銀行有限公司(註:109/6/9更名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投資專戶〞)」(股東戶號:
706973)內所持有之原告公司股份,代理被告3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出席原告公司股東會、就前開股東會議案行使表決權、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行使表決權之代理權均不存在。三、確認被告4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告公司股東戶名「匯豐託管匯豐金融證券(亞洲)有限公司」(股東戶號:853490)內所持有之原告公司股份,代理被告8匯豐金融證券(亞洲)有限公司出席原告公司股東會、就前開股東會議案行使表決權、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行使表決權之代理權均不存在。四、確認被告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告公司股東戶名「中信託託管元富證券(香港)有限公司投資」(股東戶號:853621)內所持有之原告公司股份,代理被告5元富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出席原告公司股東會、就前開股東會議案行使表決權、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行使表決權之代理權均不存在。五、確認被告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告公司股東戶名「國泰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客戶帳戶」(股東戶號:867879)內所持有之原告公司股份,代理被告7國泰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出席原告公司股東會、就前開股東會議案行使表決權、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行使表決權之代理權均不存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兩件訴訟係針涉嫌非法陸資藉由外國機構投資人及其在我國保管機構投資專戶內所持有之大同公司股份,提起確認代理行使表決權之代理權不存在訴訟,並非不歡迎外國機構投資人透過我國保管機構在我國投資,洵屬二事。
二、提起本兩件訴訟同時,為聲請假處分保全程序之考量,故在法院迄未做出裁定之前,本公司暫未對外公告發布重訊。

投保中心召開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對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林郭文艷提起裁判解任訴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大同公司董事長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保中心)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無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無
4.事實發生日:109/07/0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投保中心今日召開臨時董監事會,針對大同公司於109年度股東常會逕自認定部分股東無表決權等情事,認為該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執行業務有重大違反法令之情事,決議通過對其提起裁判解任訴訟。
6.處理過程: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若投保中心提起裁判解任訴訟,屆時依法抗辯。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此次股東會,依公司法第180條第1項刪除無表決權股,係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5項排除,基於共同併購之目的取得本公司股份而未依法申報者,超過10%部份無表決權,並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之1規定排除中資違法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者,法律依據清楚明確,本公司根據事實依法認定。一、台灣台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9886號起訴書及109年度偵字第8777號追加起訴書,起訴鄭文逸及其股市炒手張呂華、林振興在案,載明有「鄭文逸集團群組」多人。二、本公司股東羅得、三雅及競殿公司在108年兩次申報書均無勾選按照企業併購法第27條申報,亦未表明併購之目的。三、王光祥、林宏信、楊榮光等人共同召開記者會,宣示共同併購大同之目的,其違法事實具體明確,絕非無的放矢。四、本公司重申遵守國家法律、公司章程與相關規定;不遵法紀始作俑者係前述違法股東及未依法申報的股東。大同公司為保障其他合法股東權益採取之措施依法有據。本公司並重申,關於股東與公司間表決權之爭議可循司法處理,最終,應有司法判決認定。投保中心擬對本公司董事長起訴裁判解任顯有誤會,本公司深表遺憾,相信司法最終必能釐清爭議,本公司正確適用法律,以還本公司與董事長清白。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新聞稿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上市一部

自109年7月2日起,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代號:2371)有價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代號:2371)於109年6月30日召開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未能具體說明其於109年召開之股東常會逕行認定部分股東所持股份無表決權、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之法律依據及相關事證,對股東權益影響甚鉅,並與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有違,核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49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之情事,爰公告自109年7月2日起,將其上市有價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

金管會說明有關大同公司本(6/30)日股東常會,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而有影響股東權之情事

一、 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議,金管會一貫立場為不介入,但要求公司及受託辦理股務業務機構,辦理股務作業需確實遵守相關規定,任何股東只要依法投資都應該保障行使股東權利的公平機會。

二、 針對本日大同公司股東會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影響股東權益之保障,並與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有違。投保中心除於本日股東會召開前,發布新聞稿表示,已指派六人出席本次股東會觀察會場狀況,若本次股東會涉有相關違法情事致影響股東權益,該中心將於會中適時表示意見,積極維護股東權益。另查投保中心業於股東會現場,針對前開股東權受限乙事提出異議。

三、 在行政作為方面,金管會及周邊單位,針對大同公司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之行為,將採取下列措施:

(一)證交所將請大同公司本日赴證交所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說明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之理由。

(二)投保中心及集保公司將發布新聞稿,說明本日參與股東會情形及對本事件之立場。

(三)金管會將請集保公司瞭解並查核相關股務作業,大同公司倘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6條有關股務內控制度規定,將處分該公司不得再自辦股務事務。   

四、 另大同公司股東倘認為股東會有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之瑕疵,侵害股東權益,可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尋求救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聯絡電話:2774-716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金管會對於大同公司股東常會違反公司治理行為之立場、處理措施與制度面之興革

2020-07-09

金管會對於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議的一貫立場,係保障股東權益,維持市場交易秩序,任何股東只要依法投資,股東權都應該被保障,股東權利之行使都有公平的機會,這是公司法制的基本規範。大同公司(上市2371)109年6月30日股東常會發生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與選舉票,以及逕自認定50%以上股份無表決權等行為,嚴重影響股東權益之行使,並與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有違,金管會譴責此等嚴重違反公司治理的行為,除已依職權依法採行相關行政處置措施,並將以本案為鑑,積極推動制度面相關改革,進一步深化公司治理與強化投資人保護。
一、為保障股東權益、維持市場交易秩序並釐清相關爭議,金管會及金管會之周邊單位已積極對大同公司及案關人員採行下列措施:
(一)  經查核本次股東常會大同公司自行認定逕行剔除股東表決權或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已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罪嫌,金管會已將相關資料提供檢調單位,依法告發。
(二)  集保公司查核發現大同公司在股東及徵求人辦理報到時,不發給表決票及選舉票,已違反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金管會已於7月2日函請大同公司陳述意見,將依公司回應內容及調查事證之結果,適時為必要之處分,包括不予自辦股務在內。
(三)  投資人保護中心已於7月6日召開臨時董監事會議,針對大同公司於109年度股東常會逕自認定部分股東無表決權並阻礙股東權益之行使等行為,已構成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解任訴訟之要件,通過對董事長林郭文艷提起裁判解任訴訟,並於同日下午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彰法紀並維市場秩序。
(四) 證交所於股東會當日已請大同公司召開重大訊息記者會,說明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之理由與依據,因該公司未能具體說明,證交所已於同日公告大同公司自7月2日起有價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全額交割股)。此外,對大同公司集團之監督,證交所目前已採行的監理措施,包括列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重點專區、每月公告高流動性資產金額、短期借款及一年內到期之長期負債等,證交所並將視情況需要,督促該公司發布即時及完整重大訊息、 資金貸與、背書保證及重大資產交易之複核控管機制、股務作業及股東會召開之內控作業,適時派員進行查核。
二、配合經濟部函詢大同公司申請董監事變更登記,金管會就該公司無權自行認定刪除股東表決權及本案嚴重損害公司治理及股東權益等事實,已於7月7日回復經濟部本會意見,經濟部並已於7月9日宣布駁回大同公司申請董監事變更登記。
三、檢討及研議制度面之興革:
(一)  金管會已請證交所等相關單位就保障投資人權益及強化公司治理等方向,檢討現行法令規章及提出相關制度之強化措施(例如證交所將研議修正規章,增訂「重大違反公司治理原則致生損害股東權益之負責人」, 限制不得擔任初次申請股票上市公司之負責人),並請證交所及投資人保護中心於近期邀集學者專家召開會議,諮詢各方意見,就制度面及法律面提出興革建議,金管會將積極研議推動。
(二)  研議將部分推動措施納入公司治理藍圖3.0,例如請集保公司研議推動自辦股務公司資格審查之管理措施、研議提升電子投票結果之資訊透明度等,以維護股東行動主義,並強化董事會之法令遵循,以保障股東權益。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聯絡電話:2774-716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有關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2371)109年度股東常會乙事

大同公司於今日(6月30日)召開109年度股東常會,因該公司去年股東常會發生違法剔除股東提案及會中投票時間過短等相關爭議,攸關股東權益甚鉅,投保中心十分重視本次股東常會,故指派六人出席本次股東會觀察會場狀況。

大同公司本次股東常會將全面改選董事,針對經營權之爭,投保中心一向秉持中立立場,不涉入其間紛爭,惟若本次股東會涉有相關違法情事致影響股東權益,投保中心將於會中適時表示意見,積極維護股東權益。

關於媒體報導大同公司提告八家外資保管銀行和證券投資專戶(總計持有大同股權約20.55%),主張涉及違法陸資事。投保中心表示各該外資專戶有無中資疑慮,應由政府機關認定,目前相關單位刻正調查確認中,而股東權益之行使,包括參與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等,均不應受到阻礙。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有關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2371)109年度股東常會所涉相關爭議事

投保中心派員出席大同公司於今(30)日召開之股東常會,針對該公司限制法人股東指派出席之代表人數、未提供適當場所亦未給予股東充分表示意見之權利,以及任意剔除股東表決權(包含涉及陸資而經該公司提起訴訟之外資帳戶股數、未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規定申報之股數與福邦證券徵求之委託書等)等情事,投保中心認為本次股東會之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均有瑕疵,已於股東會場表示異議。

大同公司就涉有疑義之股權數未經權責單位查明認定前,即逕自剔除各該表決權,因該公司係自辦股務,相關程序均由公司一手主導,造成本次股東常會改選董事結果係由公司方全盤獲勝,且股東於會中所提出之諸多質疑,均未獲公司回應,此案例乃我國致力提升公司治理之最大挫敗,投保中心表達遺憾並嚴厲譴責此等情事。

投保中心將密切注意事件發展,審慎評估並視需要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或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訟。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公司自行剔除股東表決權,恐將不得自辦股務事務

大同公司於6月30日召開109年股東常會,並全面改選6席董事、3席獨董,集保結算所在查核大同公司受理股東報到時,發現部分自然人、法人、投資專戶等股東及委託書徵求人的表決權在未經權責單位查明前,逕遭到大同公司剔除,集保結算所已經在第一時間向大同公司法務長及股務主管說明表示,股東辦理報到時,公司要依規定發給表決票和選舉票,不得自行剔除股東的表決權,影響股東權益,如果違反相關規定的話,將向主管機關建議大同公司不得再自辦股務事務。

關於公司召開股東會,無論是股東親自出席或是受託出席股東會,公司都要發給表決票及選舉票;另外,公司已公告徵求人資料,表示徵求人之身分已被認定,而公司又在徵求人辦理報到時,不發給徵求股份之表決票及選舉票,此舉已經嚴重影響眾多委託出席股東的權益。

集保結算所表示,大同公司在股東及徵求人辦理報到時,不發給表決票及選舉票,恐已違反相關法令,主管機關得依股務處理準則第6條,公司違反法令及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辦理股務事務,命令糾正或處罰違反規定之公司,並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另外,股東認為其權益受損,可以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訴請法院撤銷公司股東會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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