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是以,政府股東或法人股東如非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由其代表人當選或擔任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尚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之規定。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是以,政府股東或法人股東如非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由其代表人當選或擔任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尚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