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經濟部95年10月12日經商字第09502145290號函釋,公司法第204條所謂「緊急情事」,係指事出突然,又急待董事會商決之事項而言,其但書規定「有緊急情事,得隨時召集之」,乃指有緊急情事時,得不於7日前通知召集。而遇有緊急情事得否以書面通知,應視公司章程有否明定為斷。至於董事會之召集是否為緊急情事及其召集程序是否有效,允屬司法認事範疇,如有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處理。
依經濟部95年10月12日經商字第09502145290號函釋,公司法第204條所謂「緊急情事」,係指事出突然,又急待董事會商決之事項而言,其但書規定「有緊急情事,得隨時召集之」,乃指有緊急情事時,得不於7日前通知召集。而遇有緊急情事得否以書面通知,應視公司章程有否明定為斷。至於董事會之召集是否為緊急情事及其召集程序是否有效,允屬司法認事範疇,如有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