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3項,審計委員會準用公司法對監察人之規定,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規定年度財務報告應經審計委員會通過,故公開發行公司需將年度財務報告送交審計委員會,若財務報告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由董事會決議者,無需於董事會決議後再次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至公司法第219條及第228條規定中,非屬財務報表之其他相關表冊,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11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 如已依公司相關規章規定經提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者,無須於董事會決議後再次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 ,審計委員會並應依公司法第219條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