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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特定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要如何辦理過戶?

一、以現股方式收購者依下列方式辦理過戶:

  1. 讓受雙方均應於過戶申請書及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
  2. 股票過戶申請書,應由受託證券商加蓋代徵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章。

二、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收購者:

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訂定之「參加人辦理收購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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