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所屬產業法令規章之遵循,內部稽核人員應考量相關營運循環之控制作業,就法令規章遵循情形進行稽核,其稽核之深度及廣度應依風險評估結果及公司內部稽核實施細則規定辦理。
二、公開發行公司應將法令規章遵循事項列為每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其公告申報方式可參考範例A或範例B表達:
1、 範例A:
於年度稽核計畫中單獨列示「法令規章遵循事項」之稽核項目,並得以12月1日至12月31日為預定稽核期間。稽核人員可於年底(12月份)就公司該年度之法令規章遵循情形進行整體檢視,針對其中已納入相關營運循環之法令規章遵循事項(其稽核內容已確實記載於年度中相關營運循環之稽核報告),可於法令規章遵循事項之稽核報告中以索引方式呈現,並就尚未納入相關營運循環之重要法令規章遵循事項進行稽核,範例如下:
2、 範例B:
公司應就企業所屬產業特性及實際營運活動確實進行風險評估及審慎分析,並依據風險評估結果,釐定重要法令規章稽核範圍,擬定法令規章遵循事項之年度稽核計畫。若風險評估結果顯示重要法令規章之遵循已於各營運循環之控制作業完整呈現,則可於年度稽核計畫中將「OO 循環及法令規章遵循事項」之稽核項目並列,年度稽核計畫應確實執行,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