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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稽核計畫應包含項目為何?是否有每年應稽核項目?

公開發行公司除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外,至少應將下列事項列為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

一、法令規章遵循事項。

二、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管理及關係人交易之管理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控制作業。

三、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四、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五、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包括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等。

六、資通安全檢查。

七、銷售及收款循環、採購及付款循環等重要營運循環。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年度稽核計畫,應包括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另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尚應包括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其中應「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

法令依據: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3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21條第2項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5條第2項及第18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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