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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繼承事宜,投資人應出具何種文件向證券商辦理?

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訂定之「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轉讓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投資人應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加蓋繼承人印鑑,並檢附被繼承人之證券存摺、各發行公司別之繼承相關證明文件及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向被繼承人往來參加人證券商申請繼承轉帳作業;前述所指「繼承相關證明文件」,依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規定係指:

  1. 繼承系統表 (由申請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 條至1140 條規定,自行擬定,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2. 股票繼承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
  3. 本國繼承人其國民身分證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時,應加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外國繼承人其居留證、護照或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繼承人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且另須提示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及委託書。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之人民應檢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繼承關係證明文件暨大陸當地公證機關出具之繼承關係公證書或證明文件,該繼承人如限於身分特殊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來台辦理,應出具經合法認定委託書,委託台灣地區第三人代為辦理。
  4.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應繼分依民法繼承編應繼分規定分配者,填具全部繼承人股份分配同意書;由法院裁判者,檢附法院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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