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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募發準則第60條之8規定發行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流通在外餘額得認購股份數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則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3於章程中載明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數額得否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

按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3規範公開發行公司募集、發行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者,應依所定認股辦法之可認購股份數額,先於公司章程中載明,尚無明文規範章程中得保留供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認股數額之限額,惟公司向金管會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募發準則第60條之8有關發行數量限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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