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租借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場所以為訓練課程開辦場地或以聯絡方式開辦相關訓練課程,易使外界誤認會計師事務所亦得為進修機構之疑慮,爰經核可之會計主管進修機構若邀請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擔任授課講師並辦理相關訓練課程,不宜有租借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場地作為訓練場地之情事;並應注意不得有為會計師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招攬業務為目的或與非經認可之進修機構以聯名或業務合作方式開辦會計主管訓練課程之情事。
二、經認可之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如查有上開情事而不符合審核辦法相關規定,金管會可依審核辦法第6條規定,廢止認可其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