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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私募之應募人或購買人因受業務事件主管機關行政處分命其撤回投資,其轉讓是否屬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6項之範疇?其嗣後再行賣出有無相關限制?

有價證券私募之應募人或購買人因受業務事件主管機關行政處分命其撤回投資者,得再行轉讓該私募有價證券;但因前開轉讓行為所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仍應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規定之限制。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
金管會102年2月21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0369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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