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擬以庫藏股作為履約之券源者,公司應依下列程序向金管會申報:
一、公司應先依募發準則相關規定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並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於「認股權憑證」認股辦法列明「交付已發行股份」作為履約方式。
二、公司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經本會同意申報生效後擬開始自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庫藏股支應履約券源時,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規定,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
二日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買回股份相關事項。另公司若擬以公開收購方式買回股份者(非自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則應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向金管會申報。
三、此外,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4項之規定,配合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買回股份者,應於買回之日起三年內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者,應銷除股份;又依募發準則第54條之規定,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履約期間為發行日起二年後最長不得逾十年。故公司宜自行斟酌所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未來可能履約情況,選擇適當時機買回庫藏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