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私募之應募人及購買人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再行賣出:
-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1款之人持有私募有價證券,該私募有價證券無同種類之有價證券(係指權利義務相同之有價證券,如普通股等)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而轉讓予具相同資格(係指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1款之人)者。
- 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1年以上,且自交付日起第3年期間內,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交易數量之限制,轉讓予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人。
- 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 3 年。
- 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
- 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1個交易單位,前後2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3個月。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