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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興櫃公司《股票內容變更申報書》

根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27條規定,發行人因公司名稱、發行股數或其他事項致變更有換發股票之必要者,應於遵照法令規定變更後,檢具股票內容變更申報書(附件五【本國發行人】或附件五之一【外國發行人】)及其相關書件向櫃買中心申報股票換發作業。

 

附件五

股票內容變更申報書(本國發行人適用)
受文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副本收受者: (各推薦證券商)
申報公司名稱   資本總額 登記資本總額 新臺幣                   元
實收資本總額 新臺幣                   元
公司設立日期   變更登記日期  
股票內容變更事項 原記載事項 變更記載事項
登記資本額:
實收資本額:
每股面額:
發行總股數:
登記資本額:
實收資本額:
每股面額:
發行總股數:
主管機關核准(申報生效)變更日期及文號  
申請換發股票日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一、   變更事項依法須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者,其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文件影本。

二、   變更事項依法須經股東會決議或修正章程者,其決議錄或修正後之章程。

三、   公司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   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書一份。

五、   願依換股作業計畫內容執行換股作業之承諾書。

六、   其他相關文件。

                  申報公司全名:

負責人姓名:                (簽名或蓋章)

公司地址: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聯絡人傳真:

聯絡人E-MAIL:

註:本申報書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後生效,並作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之一部分。

 

 

五、願依換股作業計畫內容執行換股作業之承諾書範本

承諾書

       本公司辦理●●●年減資股票換發作業,為符合 貴中心業務規則第9-1條第4項之規定,出具承諾書保證於換發新股票開始上櫃買賣之日起,隨時辦理換發事務,並於收到舊股票之當日換給供交割之新股票。

此致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立承諾人:

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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