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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入權利益之計算,對於前次配對結果為負數金額者,於下次計算歸入權時可否再加以配對計算?

有關計算歸入權額度時配對結果為負數金額者可否再行計算之問題,證交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一款訂有「依序計算所得之差價,虧損部分不予計入」之規定,旨在避免重複計算,貫徹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立法意旨,其扣除不計者應指配對後之差價為正數者;至於配對結果若為負數,則因施行細則第11條明訂虧損部分不予計入,故其實際上並未計入前已計算之差價數額內,屬未配對部分,如該筆交易前後六個月有買賣發生,自應再行配對計算,以貫徹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並落實對內部人交易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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