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另依同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規定,董事間、監察人間、董事及監察人間應超過一定比例或人數不得具有一定親屬關係。故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其代表人當選或擔任公司董事者應符合前揭規定。
按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另依同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規定,董事間、監察人間、董事及監察人間應超過一定比例或人數不得具有一定親屬關係。故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其代表人當選或擔任公司董事者應符合前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