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規定, 對於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應提董事會之事項,獨立董事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非獨立董事代理。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故獨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但對議案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時,仍需出具書面意見以資周延。
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規定, 對於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應提董事會之事項,獨立董事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非獨立董事代理。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故獨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但對議案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時,仍需出具書面意見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