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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司與其轉投資公司發生業務重疊情形,有無涉及集團企業競業禁止之規定?

該轉投資公司若為申請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且集團分工定位明確,尚無違反集團企業競業禁止規定。

反之,申請公司對該轉投資公司不具控制力者,當二家公司業務出現重疊之情況時,若為產業特性或公司營運策略所需,則尚無不可,惟申請公司及推薦證券商應就「企業型態」、「商品替代性」、「客戶」及「銷售地區」等因素進行適當評估申請公司與該轉投資公司間有無競業之情形,並請申請公司及推薦證券商於公開說明書及評估報告揭露上述評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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