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公司治理,櫃買中心98年2月20日證櫃審字第0980100180號函規定「自98年起,申請股票在櫃檯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有董事長及總經理由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等親屬擔任之情事者,其獨立董事席次除應符合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第8款規定不得低於二席外,另應於向櫃買中心申請股票在櫃檯買賣前增加乙席以上獨立董事席次。」,若申請公司有前述函令規定情形時,請申請公司於申請股票在櫃檯買賣前按照函令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至少三席以上)。
為落實公司治理,櫃買中心98年2月20日證櫃審字第0980100180號函規定「自98年起,申請股票在櫃檯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有董事長及總經理由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等親屬擔任之情事者,其獨立董事席次除應符合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第8款規定不得低於二席外,另應於向櫃買中心申請股票在櫃檯買賣前增加乙席以上獨立董事席次。」,若申請公司有前述函令規定情形時,請申請公司於申請股票在櫃檯買賣前按照函令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至少三席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