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證方面:員工認股權憑證應屬公司與其員工間之契約行為,既未對外公開發行,且不允許在外轉讓流通,為節省公司發行成本,得免簽證,公司可自行設計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書面格式,至於股款繳納憑證若印製實體依募發準則第60條規定應辦理簽證;又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若皆不印製實體,則自無涉簽證之事宜。
二、集中保管方面: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若有印製實體,依目前「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之規定,並無強制規定辦理集中保管,惟若不印製實體則依證券交易法第8條之規定,應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則應涉有集中保管之事宜,故該部分不論有無印製實體而公司有集中保管之需求,請發行公司逕洽臺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