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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線交易歸入權之規範目的為何?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短線交易歸入權之規範目的即在防止公司內部人與持股超過10%之大股東憑其特殊地位,利用內部消息,買賣股票以短線交易之方式圖利,影響投資人對證券市場公開、公平之信心,同時間接防止內部人內線交易,故凡具有公司內部人及大股東身分者,只要股票交易行為係在六個月之範圍內者,即須將其所得經濟上之利益歸屬於公司,並不以其係先行買進再行出售或先行出售再行買進而有區別(蓋每一筆買或賣,均為追求利益之行為),亦無論買賣之股數為何,股票編號是否相同,或實際交割者為何一批股票,皆應受該條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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