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之特定對象包括:
- 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組織
- 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 該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註一)及經理人(註二)。
註一:董事及監察人,包括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法第 27 條指定之自然人代表人
註二:經理人,其適用範圍同原財政部證期會92年10月3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144310號函之規範,包括:
- 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 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 協理及相當等級者。
- 財務部門主管。
- 會計部門主管。
- 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
原財政部證期會92年10月3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14431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