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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有價證券之每股價格可否低於票面金額?

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依公司法第140條但書及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以低於票面金額私募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如預估所定私募普通股價格可能低於股票面額者,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載明低於股票面額之原因、合理性、訂定方式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如造成累積虧損增加、未來是否可能因累積虧損增加而須辦理減資等),並於股東會充分說明,暨於實際定價日起2日內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法令依據:
公司法第140條
原財政部證期會91年8月29日台財證1字第0910004541號令
金管會99年9月1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46878號令修正發布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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