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私募有價證券,除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得於董事會決議後辦理,無須經由股東會決議外,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1/2+2/3),始得對特定對象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另應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下列事項,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 特定人選擇之方式;如已洽定應募人者,需說明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
- 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私募有價證券,除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得於董事會決議後辦理,無須經由股東會決議外,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1/2+2/3),始得對特定對象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另應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下列事項,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