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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有價證券可否分次辦理?次數有無限制?

依證券交易法第 43條之6第1項規定進行有價證券私募,除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得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1年內分次辦理外,已依同條第6項規定於該次股東會議案中列舉及說明分次私募相關事項者,得於該股東會決議之日起1年內,分次辦理,次數尚無限制,惟頻率不宜過高。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第 3 項 、 第 7 項
金管會 99年9月1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46878號令修正發布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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