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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有價證券自交付日起滿3年以後,應如何申請上市(櫃)掛牌買賣?

私募有價證券自交付日起滿3年以後,申請上市(櫃)掛牌買賣之規定:

  1. 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因公司本身未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掛牌交易,所私募之有價證券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屆滿後,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完成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後,得依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申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2. 已上市或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私募之有價證券,於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完成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後,私募之普通股得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合併掛牌,私募普通股以外之其它有價證券得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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