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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票是否須受公司法第269條及第270條之規範?應募人得否依公司法規定以非現金之方式出資?

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私募股票,不適用公司法第269條(公開發行新股之限制)及第270條(公開發行新股之禁止)規定之限制,惟該公開發行公司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另應募人得依公司法第156條第4項或第272條但書規定,以非現金之方式出資,其抵充數額及合理性,應提經股東會討論通過。

法令依據:
公司法第156條
公司法第269條
公司法第270條
公司法第272條
經濟部92年3月12日經商字第09202047660號函
原財政部證期會92年3月21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109346號函
92年10月29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15066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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